通知公告
五里桥街道社会组织《章程》修改通知
五里桥街道各社会组织:
根据“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要求,请各社会组织参照修改内容完成本单位《章程》的修改。
一、修改内容(根据单位性质参考如下)
(一) 社会团体
增加条款:第一章 总则(分两种情况)
1、已设立党组织的单位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2、未设立党组织的单位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修改条款:第二章 任务 业务范围 活动原则
第九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原第(一)项替换为: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非组织
增加条款:第一章 总则(分两种情况)
1、已设立党组织的单位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2、未设立党组织的单位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修改条款:原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在原内容后增加以下这段:
“本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
二、报送程序
1、各单位尽快做好《章程》指定内容的修改,在“五里桥社会组织大家庭”微信群反馈“章程修改通知已收到”。(6月15日之前完成反馈)
2、组织召开会员大会(社团)或理事会议(民非)审核通过。并填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附件1)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附件2)送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近期确实不具备召开会员大会(社团)或理事会议(民非)的单位,也须先做好《章程》修改,并在下一次召开会员大会(社团)或理事会议(民非)时把《章程》修改审核写进议程,审核通过后填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附件1)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附件2)送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三、温馨提示
因增加了第三条,原第三条变为第四条,原第四条为第五条……依此类推!
附件1:《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http://www.shstj.gov.cn/node1/zhuzhan/n4/n30/n290/u1ai46077.html
附件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http://www.shstj.gov.cn/node1/zhuzhan/n4/n30/n291/u1ai46084.html
上海黄浦区五里桥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上海市黄浦区五里桥社会组织联合会
2018年6月5日